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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鸣晓与被执行人陈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鸣晓,陈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唐鸣晓。被执行人陈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鸣晓与被执行人陈意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