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鸣晓与被执行人陈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鸣晓,陈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唐鸣晓。被执行人陈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鸣晓与被执行人陈意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陈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