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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刑更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施凯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655号罪犯施凯峰,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凯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施凯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人民币13,442.45元。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凯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施凯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施凯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