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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孟平义与康正祥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平义,康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584号申请执行人孟平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康正祥,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孟平义申请执行康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平义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孟平义与康正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康正祥分批偿还孟平义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向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