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4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袁贞群与裴天鑫,李先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贞群,裴天鑫,李先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贞群,女,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天鑫,男,汉族,1965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全,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袁贞群与被上诉人裴天鑫、李先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渝011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袁贞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5月26日向上诉人袁贞群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袁贞群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袁贞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