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袁燕与娄优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燕,娄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燕,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娄优东,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优东的存款人民币26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