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袁燕与娄优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燕,娄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燕,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娄优东,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优东的存款人民币26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顾健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