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87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谢瑞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殷爱琴,总经理。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加工价款人民币3712774.81元。案件受理费36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1502元,由被告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54276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受理苏州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至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厂址调查,查明该公司现已停产,机器设备大部分已被所有权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搬走,公司资产已被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等多家法院查封,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殷爱琴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已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尚未审结。本院又经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其他财产线索,均未查获。再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天翔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市法院系统另有12件执行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生效法律文书等其他执行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