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付涌与张启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涌,张启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302号原告付涌。委托代理人沈胜,临朐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启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号。负责人李翠,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付涌与被告张启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涌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