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泽宜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宜,男,1959年4月9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银潭村委会主任。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曾粉兰、许志航,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5)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宜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佳冕、许湘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宜及其辩护人曾粉兰、许志航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泽宜在任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银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因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潮安段经过该村需占用土地,被告人黄泽宜代表文祠镇银潭村民委员会与文祠镇人民政府签订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潮安段《占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文祠镇人民政府支付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潮安段占用文祠镇银潭村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青苗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带及需拆迁建筑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74949.6元。被告人黄泽宜在协助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处理该送电线路占地拆迁及补偿过程中,采用虚增补偿款的手段骗取上级拨款。2008年12月19日至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泽宜及该村会计黄昭汀陆续从文祠镇人民政府领取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经过该村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374949.6元,并在该村入账。被告人黄泽宜利用职务之便,将补偿款人民币2176673.6元以赔偿村民的名义列支,后将其中人民币1192623.6元侵吞。被告人黄泽宜于2015年5月26日在潮州市区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带回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泽宜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泽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材料等。被告人黄泽宜辩称:其没有实际领取到其中的三笔赔偿款合计人民币435786.06元,对于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黄泽宜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涉案赔偿款系农村集体财产,被告人黄泽宜在本案中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将赔偿款从村集体套取出来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黄泽宜坚称其没有领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的435786.06元,该款的去向存���,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黄泽宜的犯罪数额;三、被告人黄泽宜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黄泽宜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泽宜于2005年3月至2014年5月间任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银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2008年间,广东省电力基础设施重点工程“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潮安段经过潮州市潮安区文祠镇,文祠镇人民政府负责该镇范围内相应的拆迁和补偿工作。因工程经过文祠镇银潭村须占用该村土地,黄泽宜代表银潭村民委员会与文祠镇人民政府确定了用地范围和补偿金额,后还与文祠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占用土地协议书》。根据上级要求,黄泽宜协助文祠镇人民政府处理该村的土��拆迁和补偿工作。自2008年12月19日至2010年8月12日,黄泽宜在办理拆迁事宜过程中,虚构拆迁补偿范围后,与文祠镇人民政府确定了补偿款分别为土地补偿费人民币67635.6元、地上附着物拆迁及青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190654元、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带和需拆除建筑物的补偿款人民币1116660元,合计人民币2374949.6元。抵除在领款时被文祠镇人民政府直接收取扣除的道路自筹款,及其他村干部经手领取后在村进账的补偿款人民币8000元,黄泽宜经手从文祠镇人民政府领回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31163.54元,后黄泽宜没有将领取的款项在村集体进账,而是自行保管。期间,黄泽宜先后将补偿款中的人民币484050元部分发还该村相关补偿对象,并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中的款项人民币756837.54元部分截留,还与其他村干部共同伪造虚增赔偿金额的赔偿明细表等开支凭证。2010年12月7日黄泽宜到村财务办理补偿款收入和开支的进账手续时,以虚假凭证列支了其截留的款项,从而侵吞了该笔资金。综上,黄泽宜侵吞文祠镇人民政府拨付的补偿资金共计人民币756837.54元,款项被其用于个人开支。破案后,赃款没法追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潮安段占地拆迁及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500千伏韩江至汕头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是省电力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电力输送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文件明确规定用地拆迁任务具体由沿线各镇包干负责实施,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负责协调各镇做好拆迁补偿工作和配合各镇做好用地及青苗补偿工作;规定县协调办要与各镇、村校对面积,核定权属后,确定地类面积;青苗面积的确认及补偿由沿途各镇、村、业主核��确认并签名盖章;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实施补偿,不得自行降低补偿标准,不得克扣、截留、挪用补偿资金,且还规定相应的赔偿标准。2、占用土地协议书,证实文词镇人民政府与银潭村委会签订占用土地协议书,占用银潭村位于“刈坪洞”(12号塔)、“温借墩”(13号塔)、“大档”(14号塔)、“踢目狮”(15号塔)、“尖山坪”(16号塔)地段的土地2.05亩;协议约定土地补偿费人民币67635.6元、地上附着物拆迁及青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190654元、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林带和需拆除建筑物的补偿款人民币1116660元,合计人民币2374949.6元;上述款项由镇政府负责核实和实施补偿,并分期付清。3、文祠镇银潭村委会的记账凭证、收入凭证、支出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银潭村于2009年1月收到青苗补偿款8000元,���于2009年3月在村入账;被告人黄泽宜于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期间先后19次从文祠镇政府收到“500千伏电线路工程”的补偿款合计2366949.6元,于2010年12月7日在村入账,同日以“付村民补偿款”在村账户列支款项合计2176673.6元。4、500千伏电线路工程损坏青苗赔偿确认表、赔偿明细表,证实被告人黄泽宜与其他村干部共同虚增相应的补偿款,伪造与列支补偿款相对应的赔偿明细表。5、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的记账凭证、广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凭证、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等,证实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11月29日期间先后收取潮安县500千伏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拨付的青苗补偿费和协调费的相关情况。6、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的记账凭证、收款收据,证实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8月13日期间向银潭村收取村道自筹款合计64万元。7、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现金分类账、银行存款分类款、出纳簿三栏明细账等,证实潮安区文祠镇人民政府的账务情况,其中出纳簿对于文祠镇政府拨付给银潭村的补偿款情况有作出具体登记。8、山地承包合同,证实银潭村委会前与卢某某签订山地租用合同的情况。9、合同书、补充合同、农村承包合同鉴证书,证实银潭管理区经济联合社前与林某某签订租用山地合同的情况。1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青苗受损,2008年有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取补偿款5000元,2009年有领取补偿款14000元,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有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果树受损,16号塔基线路建设完成后的一天晚上,其在村书记黄泽宜家从他那里领取了4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有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果树受损,后有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到10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3、证人黄某丁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南方电网50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的橄榄树在施工过程受损。村书记兼主任黄泽宜叫其到他家里,其从黄泽宜处拿到10000元现金赔偿款,当时有在一张登记表上面签名。但是侦查机关提供给其辨认赔偿明细表上面的���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4、证人黄某戊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树和橄榄树受损,过后其有到黄泽宜家中领到29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其前与银潭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银潭村凉水坑的山地和果树。2008年至2010年期间,南方电网在文祠镇建设500千伏供电线路经过银潭村。银潭村委会和黄泽宜没有跟其说过供电线路建设有砍掉其承包的果树,也没告知其有补偿款,其从没领到任何补偿款。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6、证人黄某己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橄榄、南姜等果树受损,其有从黄泽��处领取110000元现金赔偿款,当时其有签名,具体签名确认领多少钱记不清。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有部分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其不是银潭村村民,其家没有在银潭村承包土地及果树,也没有领取过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的赔偿款。18、证人黄某庚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树、橄榄树受损。其有到村书记黄泽宜家中领取了60000元现金赔偿款。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19、证人黄某申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荔枝树受损。银潭村干部有拿2000元现金给其作为荔枝树的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0、证人黄某���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树、橄榄树等受损。14号塔点建设完成的几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黄泽宜打电话叫其到他家中,其过去从黄泽宜处领到1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1、证人黄某葵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事后其妻黄惠娟有到黄泽宜处领到500元现金赔偿款,黄惠娟不识字,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或黄惠娟签写的。22、证人黄某子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果树受损,当时有从黄泽宜处领到45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3、证人黄某丑、黄某寅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二人承包的山地有杨梅树和橄榄树受损。村书记黄泽宜和镇政府干部有去量损坏果树的树径,共是100多公分,按标准应赔偿11000多元。其二人在黄泽宜家领款领到10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后各分到5000元。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二人签写的。24、证人黄某卯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被损坏,事后其到村书记黄泽宜处拿到20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5、证人黄某辰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杨梅树和竹林受���,当时有从黄泽宜处领到12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6、证人黄某巳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事后其有到黄泽宜家向他领取8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杨梅树受损。其有从书记黄泽宜处领到1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8、证人黄某未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事后,其有从村书记黄泽宜处拿到238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29、证人黄某酉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荔枝树和橄榄树受损。事后,其分两次到村书记黄泽宜家领取了20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0、证人黄某亥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当时是由其叔父黄某乙替其领取1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1、证人黄某a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树受损。事后其从书记黄泽宜处领到500元现金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2、证人黄某b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杂果树受损。事后其家有领取2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3、证人黄某c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山地被占用,没有果树受损。事后其有到黄泽宜家领取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4、证人黄某d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工程建设有占用其家的山地并有损坏其家的橄榄树。后来其多次到黄泽宜家催讨赔偿款,后从黄泽宜处领取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5、证人黄某e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竹篱受损。事后其家有从黄泽宜处领取到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6、证人黄某f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香蕉树受损。事后其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到4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7、证人黄某g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杨梅树受损。事后其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到3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38、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其系黄某h的妻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和杨梅树受损。事后,黄某h有到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取5000元赔偿款。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黄某h签写的。39、证人黄某i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杨梅树受损。事后其在书记黄泽宜家向他领取3000元现金,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0、证人黄某j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后来其在黄泽宜处领到1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1、证人黄某k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南姜、杨梅树受损。事后其有到村书记黄泽宜家领到赔偿款共计22000元,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2、证人黄某l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芒果树、杨梅树受损。事后其有到村书记黄泽宜家领到赔偿款共计24000元,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其系黄某m的妻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竹林受损。事后其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到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44、证人黄某n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果园有林地被占用,橄榄树和杨梅树受损。后来其有从村干部处拿到50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5、证人黄某o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家有橄榄树受损。事后其有从村书记黄泽宜处领到1500元赔偿款,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6、证人林某甲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2008年至2010年因50万伏高压线工程施工损坏其家种植的果树,村书记黄泽宜有赔偿给其2000元,其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47、证人林某乙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经过银潭村,其向银潭村租用的山地没有受损,其没有从村干部处领取过赔偿款。相关赔偿明��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8、证人黄某p、黄某q、黄某r、邓某某、黄某s、黄某t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期间,政府电力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工程有经过银潭村,其家的田地和青苗没有受到损坏,其没有从村干部处领取过任何赔偿。相关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写的。4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其系银潭村治安主任。2008年至2010年期间,电力部门50万伏供电线路有5个塔点要在银潭村建设,村干部须协助镇政府和电力部门开展协调工作和赔偿工作。塔点确定后,其和村干部黄泽宜等人都在上山查看,后来的赔偿工作由村书记黄泽宜一人操作,其对于具体赔偿情况不清楚。其家没有田地和果树被损坏,也没有领取到任何赔偿款。2010年底的一天晚上,黄泽宜叫其和黄某u、黄某v、黄某w到他家,要求大家在赔偿明细表签名和假签村民名字,���这些赔偿明细表来圆这笔200多万元赔偿款的数目。经其辨认相关的赔偿明细表,赔偿明细表上面的签名“某荣”是其签的,但其未领取到对应的款项。50、证人黄某u的证言:其系银潭村委会副主任兼支委委员。2008年至2010年期间,电力部门50万伏相关的塔点线路建设经过银潭村,在银潭村要建4个半塔点,塔点建设及线路经过的地方会造成农田、果林等青苗被毁坏,上级部门有对被损坏的农田、果林等进行赔偿。其曾与村书记黄泽宜到塔点查看村民的受损情况,但是没有参与分发赔偿款给村民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黄泽宜自己经手。2010年底的一天,黄泽宜叫其和会计黄某v、出纳黄某w、治安主任张某甲到他家,让其等人帮他在黄某v造的赔偿明细表中签名,虚造这些表来入账应付上级部门检查。此外,其家在塔点建设过程中有杨梅树、橄榄树、荔枝树等受损,当时有得到赔偿款16000元,领款时没有签名办理手续;其弟黄某酉家也有橄榄树和果树受损,受损的山地是黄某酉和黄某丙共有,共可得到赔偿款25000元,黄某酉应得到的15000元赔偿款是由其代为领取的,黄某丙应得到的10000元赔偿款是由她自行领取,另外,其还替邻居黄某申领取过赔偿款2000元。51、证人黄某w的证言:其系银潭村委会出纳。2008年至2010年期间,电力公司有在银潭村建设50万伏供电线路工程,上级政府有对银潭村被征地建设工程进行赔偿,银潭村有收到电力部门通过文祠镇政府拨付的赔偿款合计2374979.6元,上述赔偿款由村主任黄泽宜经手领取并保管,后由他对受损村民进行赔偿,相关的赔偿事项办理完毕后,于2010年在村的账务入数。其不清楚上述赔偿款的具体开支,只知道有进行赔偿。其家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被征用土地也没有青苗受损,因此没有领取过补偿款。2010年的一天,黄泽宜叫其到他家说部分补偿款被文祠政府提取,为了做平账务,让其帮忙承认有领取到35500元青苗补偿款,于是其就有在赔偿明细表上签名,实际没有领取赔偿款。此外黄泽宜还让其帮忙在赔偿明细表中签写其他村民的名字,相关的赔偿款也没有领取。其作为银潭村干部有参与实地参与丈量工作,但没有参与后续的赔偿工作,是由镇政府工作人员许某甲和黄泽宜处理具体的赔偿事项。52、证人黄某v的证言:其系银潭村委会会计。2008年至2010年期间,南方电力公司在银潭村征地建设50万伏供电线路工程,上级政府有对银潭村进行赔偿。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银潭村收到文祠镇政府拨付的赔偿款2374979.6元,上述赔偿款主要是村主任黄泽宜到文祠镇政府领取的,其中有一笔款项8000元是由其于2009年1月份经手领取,领��后于2009年3月在村入账。银潭村收取的赔偿款是由其和黄泽宜到文祠镇政府领取的,赔偿款由黄泽宜保管并由他对村民进行赔偿。上述赔偿款合计2374949.6元是在相关赔偿事项办理完毕后,于2010年12月将其中的款项2366949.6元在村入数,同时以“支付电线路社员赔偿款”为由在村列支,余款198276元在村的账务中作为集体收入。2010年的一天,黄泽宜叫其和其他村干部到他家,然后提供了赔偿明细表中的村民人员与具体金额、青苗数量,让其填到赔偿明细表中,还让其和在场的村干部在赔偿明细表中对应的村民签名栏上签名。当时黄泽宜说村所收的赔偿款中有部分被文祠镇政府提取,为了把账目做平,需要制作这些赔偿明细表作为出数在村账务中体现,于是其等人就在明细表上签名。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期间,其家有橄榄树、杨梅树和竹林受损,其有在黄泽宜家领取了14000元���偿款。5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其系银潭村委会妇女主任。2008年至2010年期间,潮州电力公司50万伏供电线路建设经过银潭村,在银潭村进行建铁塔及架设线路,上级部门有拨付青苗赔偿款给银潭村,具体赔偿工作由村书记兼主任黄泽宜负责,赔偿款保管在黄泽宜处。其没有参与相关的赔偿工作,没有领取过相关的赔偿款,没有在相关赔偿明细表上假冒村民签名。5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其系文祠镇政府工作人员。2008年底至2010年期间,潮州市供电局500千伏供电线路有经过文祠镇,文祠镇成立镇协调办协助县协调办和工程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负责与各村确定工程的青苗补偿数量与金额以及拨付相关补偿款项。镇协调办由其和时任文祠镇镇长曾某某、副镇长陈某乙组成,主要工作由其负责实施。50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有4个半塔点在银潭村,占用银潭��的土地并有损坏果树,文祠镇政府有拨付赔偿款给银潭村,且有签订土地占用协议书。从2008年至2010年,文祠镇政府共拨付了230多万元的补偿款给银潭村,银潭村到镇政府领取款项都有开具收款收据,主要是由该村书记黄泽宜在负责领取赔偿款。黄泽宜到文祠镇政府领款都是带着空白收款收据和银潭村公章过来,由其帮忙填写补偿名目和金额,再由黄泽宜签经收和加盖银潭村公章,单据写好后由其在单据背面签经办,黄泽宜拿给副镇长陈某乙签证明,最后送给镇长曾某某审批,手续办好后由黄泽宜持单据到镇总务刘某甲处领款。因银潭村有欠镇政府道路统筹款64万元,镇政府有用“以单抵单”的形式收取道路统筹款,即在银潭村开具领款收据到出纳处领钱时,由镇政府开具收取村道路统筹款的收据,同时将道路统筹款的金额在应拨付金额中剔除,余款才由村干部领��。其有对银潭村的收据中的2009年8月17日收款10万元、2009年9月1日收款20万元、2010年8月21日收款135786.06元进行辨认,上述单据的内容和金额是其填写,开单的地点是在镇长曾某某的办公室,曾某某当时有在场,开具单据后由黄泽宜拿到出纳刘某甲处领钱。至2010年底,供电线路工程完成,县协调办要求各村上报具体赔偿明细,文祠镇政府要求银潭村按三方确认的赔偿明细表并将村民签名的赔偿明细表附后,当时其和镇政府工作人员詹某铿有去指导银潭村处理赔偿明细表,银潭村制作好赔偿明细表后将明细表送过来,再由其送到县协调办。最后结算时间是在2010年底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总额,除已经开具的拨付给村的数额,剩余款项一并拨付给银潭村。最后结算的时间是按尚未拨付款项给银潭村的数额要求银潭村开具单据过来领款,最后按协议总额进行补偿款结算,镇政���未有向黄泽宜说过要求开具单据做平数目。55、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其系文祠镇党委书记。2008年底至2010年期间,潮州市供电局500千伏供电线路有在文祠镇施工建设,其时任文祠镇镇长担任镇协调办的组长,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和上级赔偿款项的审批发放工作,副组长是陈某乙,成员是许某甲,主要工作由许某甲开展。该供电线路有经过银潭村须征用土地,建设过程中有损坏果树等,当时征地和果树等的损坏情况由村上报,再由镇和县确认后,确定赔偿的数额,后由镇、村和县协调办签订土地占有协议确定赔偿总金额。赔偿给银潭村的款项主要是由黄泽宜持收款收据到镇政府领取,相关单据由许某甲签经办,由副镇长陈某乙签证实,最后由其审批,审批后的单据由黄泽宜拿到镇财务领款。黄泽宜到文祠镇政府领取款项一般都是他带着收款收据和村公章到��政府,其记得许某甲曾在其办公室帮黄泽宜填写单据,具体情况记不清。由于银潭村尚欠文祠镇政府64万元道路统筹款,故在拨付补偿款期间,镇政府通过抵单形式将64万元道路统筹款收取起来,即由银潭村开具收取500千伏补偿款的单据到镇出纳处领取款时,镇政府出纳出具收取银潭村道路统筹款的收据,同时将道路统筹款的金额在拨付的赔偿款中剔除,余款才由黄泽宜领取。2010年底,银潭村和镇政府结算完毕,镇政府有按照协议的赔偿总额,除去已付还的款项,要求银潭村开具相应款项的收据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将剩余的赔偿款项付还银潭村,镇政府没有要求黄泽宜开具银潭村单据用来做数。经其对银潭村出具的2009年8月17日收款10万元、2009年9月1日收款20万元、2010年8月21日收款135786.06元的三张收据进行辨认,上述收据均由许某甲填写的,是否在其办公室填写就记���起来。其对上述三笔款项没有印象,相关的赔偿款都是由各村负责人员领取。5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其原系文祠镇副镇长。2008年底至2010年,南方电网建设的500千伏供电线路有经过文祠镇,其前期主要负责协调工作和线路铁塔的定点工作,后期的赔偿工作中,其有在各村开具的收款收据上签证明。银潭村开具的收款收据都是其签证明的,但是具体拨付多少钱就不清楚,应以当时的财务单据为准。银潭村的收款收据有时由许某甲单独拿给其签证明的,有时由许某甲和黄泽宜拿给其签的。经其对银潭村出具的2009年8月17日收款10万元、2009年9月1日收款20万元、2010年8月21日收款135786.06元的三张收据进行辨认,上述三张收据系许某甲拿来跟其说是镇长曾某某交代拨付款项并让其签证明,但当时黄泽宜是否有在场就记不起。因为500千伏供电线路建设工作是镇长曾某某交代由许某甲负责,具体事务都由许某甲处理,其只是在收据上面签证明,款项具体拨付情况就不清楚。5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其于1996年9月至2015年5月在文祠镇政府任职。2008年至2010年期间,文祠镇内有建设500千伏供电线路的工程,其没有参与该工程的相关工作。其不是负责文祠镇的财务工作,不清楚镇政府的银行账户情况,也没有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镇政府使用。5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其系文祠镇政府总务兼出纳,负责镇政府各类有经过政府专户的款项出入以及工程款项发放的工作。2008年底至2010年,潮州市供电局500千伏供电线路的补偿款由县协调办将赔偿款拨付到文祠镇政府的账户,相关的赔偿款是由其负责发放的。领取赔偿款的手续是由村干部开具村的收款收据并加盖村公章,到文祠镇政府找镇协调小组成员许某甲,再由许某甲带村干部去找领导审批,并由许某甲签证明,后由村干部拿单据过来给其审核,审核无误就付款给村干部。银潭村的赔偿款是由该村书记黄泽宜拿单据过来领款,他所提供的单据审批手续齐全。对于黄泽宜的具体领款方式是如果办公室有现金,其就付现金给他,如果办公室的现金不够,其就开具现金支票给他,由他到文祠镇信用社取款,具体情况记不清。其支付赔偿款给各村均有登记在出纳账上面,但具体是领取现金还是开具现金支票就没有登记,这两种方式都认为是现金付款。其对于银潭村在2009年8月17日、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12日三次领款的具体领款方式记不清楚,因为当时有可能是同一笔款项,部分是在其处领取现金,部分由其开具现金支票,相应的收款收据的日期与村干部从其处领款不一定是同一天。银潭村的赔偿金额共计200万元左右,具体的金额记不清,但��潭村有拿收款收据过来,其就付款出去,上级协调小组拨付到文祠镇政府账户的赔偿款项已由其全额发放出去。文祠镇政府有一个镇政府账户及一个扶贫专户,都是在文祠信用社开户的,扶贫专户现在已没有使用,文祠镇政府没有在邮政储蓄银行开户。此外,500千伏供电线路的赔偿款有扣除各村的村道公路自筹款,当时各村干部拿收款收据过来领款时,如果镇政府要求收取公路自筹款,其就开具一张镇政府收取公路自筹款的收款收据给村干部,后在需支付赔偿款中剔除公路自筹款,余款才发放给村干部。59、被告人黄泽宜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基本一致供述,供述的作案过程、手段、资金来源、作案数额等,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60、被告人黄泽宜的身份及任职证明、检察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以及其他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宜侵吞涉案资金人民币1192623.6元,被告人黄泽宜对于其中的人民币435786.06元予以否认。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宜侵吞资金除了包括本案认定的款项人民币756837.54元外,还包括以银潭村开具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8月17日、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12日的三份收据中记载的收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35786.06元。对此经查认为,一、本案指控被告人黄泽宜领取上述三笔补偿款仅有被告人黄泽宜签名的收款收款以及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但是被告人黄泽宜归案后一直否认实际收到上述三笔款项,证人刘某甲对于上述三笔补偿款的付款情况没有作出具体证实,且仅证实有时支付现金、有时开具现金支票,但从上述三笔补偿款的付款金额看,证人刘某甲所述的现金付款形式,并不符合正常的财务规范,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的现���证据中没有文祠镇人民政府在付款期间相应银行存款账户的交易明细印证,也没有被告人黄泽宜的银行存款记录可佐证被告人黄泽宜保管领取上述大额资金。二、被告人黄泽宜辩称其听说上述三笔款项被存入文祠镇政府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私户,但是公诉机关未有提供相应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以排除这一辩解。三、公诉机关提供的文祠镇人民政府对2009年8月17日支付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的记账凭证中存在涂改问题。因此,结合文祠镇人民政府在补偿款的管理中存在行为不规范的实际,公诉机关以上述三份收据及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指控被告人黄泽宜侵吞上述三笔款项共计人民币435786.0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部分指控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宜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管理国有资金的公务活动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宜犯贪污罪定性准确,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宜侵吞涉案资金人民币1192623.6元,根据上述查明事实,被告人黄泽宜侵吞涉案资金的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756837.54元。对于被告人黄泽宜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辩解意见。经查,一、涉案赔偿款系国有电力企业用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补偿款发放完成之前,被告人黄泽宜对该款项的保管并不改变款项属于国有资金的性质,在款项未赔偿给赔偿对象前,应认定为国有资金,被告人黄泽宜在协助人民政府临时管理上述国有资金时应认定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辨护人提出涉案赔偿款系农村集体财产,被告人黄泽宜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二、被告人黄泽宜系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到其有实施本案贪污犯罪的嫌疑后被抓获归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泽宜系自动投案,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三、被告人黄泽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泽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二、对被告人黄泽宜侵吞的款项人民币756837.5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英才代理审判员 陈俊贤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