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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字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红卫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55号罪犯刘红卫。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天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红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原已缴纳4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因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长中刑一终字第0340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4)岳中刑执字第22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0日止。又因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红卫,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刘红卫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卫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