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流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鹏诉被告李锟、欧阳旭、陈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鹏,李锟,欧阳旭,陈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罗鹏,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小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锟,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陈术,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旭,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陈术,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陈术,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鹏诉被告李锟、欧阳旭、陈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100.00元由原告罗鹏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