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赵长海与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海,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127号原告赵长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二队***号。被告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顺,职务总经理,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双南路419-2号。原告赵长海与被告哈尔滨哈尔滨龙之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长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长海自行负担。审判员 郝云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