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虎与章雷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虎,章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丁虎。被执行人章雷建。关于丁虎与章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皋磨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章雷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丁虎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章雷建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豆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32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汽车、无房产、无银行存款。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父亲代为给付13000元,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磨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