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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朱曹根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曹根,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朱曹根,男,1978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4。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曹根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82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朱曹根工资共计14130.1元。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已将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存款扣划至法院,并按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