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769号原告薛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29日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长 李 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