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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与马致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马致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7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于守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琳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诗嘉,岫岩满族自治县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致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诉被告马致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兴鸿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