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汉栋与宋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栋,宋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24号原告王汉栋,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宋闯,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汉栋诉被告宋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汉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汉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汉栋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