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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汉栋与宋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栋,宋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3024号原告王汉栋,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宋闯,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汉栋诉被告宋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汉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汉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汉栋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代理审判员  李燕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