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于永谦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谦,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02民初1722号原告于永谦。被告李剑。原告于永谦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何金慧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永谦及被告李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20000元的借条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剑偿还原告于永谦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金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