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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梁海玉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海玉,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三合家园*号楼*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1998年7月6日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4月2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24日被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13日被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朝龙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海玉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海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海玉在朝阳百姓网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是今日便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为帮助扶持下岗失业及困难家庭的零就业人员再就业,要在朝阳市内部分小区内建立十分钟便民服务点,服务店内配置售货亭,为居民提供面食、咸菜、蔬菜等物品,并招聘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职位,骗取他人信任,其以收取服务点配货亭的押金为由骗取李某成、范某琦、芦某、李某轩、丁某双、韩某雅、白某红各3600元,骗取张某1200元,以焊接售货亭需要交纳押金为由骗取孟某飞1800元,共计骗款人民币282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梁海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海玉辩称,我未骗取被害人白某红3600元。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其他事实我无异议。我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海玉在朝阳百姓网发布信息,谎称其是今日便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为帮助扶持下岗失业及困难家庭零就业人员再就业,要在朝阳市内部分小区建立十分钟便民服务点,服务点内配置售货亭,为居民提供面食、咸菜、蔬菜等物品,并招聘部门经理、业务主管等职位,以此骗取他人信任。其以收取配货亭的押金为由骗取李某成、范某琦、芦某、李某轩、丁某双、韩某雅、白某红各3600元,骗取张某1200元,以焊接售货亭需付押金为由骗取孟某飞1800元,共骗取人民币28200元非法占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成的陈述,我在朝阳招聘网上看见的梁海玉发的招聘信息后,我就去应聘,我们签订了协议,我交纳3600元的建店投资。我上班40多天没给我开工资,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电话,一直是回短信联系,我要辞职他也不退钱给我,不给我任何答复,我知道了我被骗了,就来报案了。2、被害人范某琦的陈述,我在朝阳百姓网上看到的招聘信息,就给梁海玉打电话联系,他说他是今日便民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劳动局马上就要下文件,让我给他3600元,是购买社区服务商亭的,我负责管理商亭,每个月给我发工资,我觉的还可以就签订了用工合同,我交了3600元,交完钱就开始上班了,10月末给我发了1800元的工资,我没见过一个服务点,只有几个小空车,他之前说11月15日给开工资,但11月10日左右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他了。3、被害人芦某的陈述,我通过王某霞介绍认识的梁海玉,王某霞说了梁海玉这个便民服务点的事情、要求、待遇,保底工资是1800元,每月每个便民服务车提成是450元,还有绩效工资。梁海玉收我3600元投资款,投资人每年享受本区域内十分钟便民服务点的10-30%的利润分红。他所谓的服务亭是是绿色小车,服务点就是居民生活商品流动售货亭。11月9日梁海玉给我返了2400元钱,预支工资600元,相当于梁海玉一共给我3000元。后来我知道根本没有今日便民服务这个项目,现在我找不到梁海玉了,所以就知道是被骗了。4、被害人李某轩的陈述,我在朝阳百姓网看见的一条招聘信息,梁海玉有一个便民服务项目,由劳动局牵头,招聘业务主管,我交纳投资款3600元,上班一个半月也没给我开工资,后来找不到他了。5、被害人丁某双的陈述,我在朝阳百姓网看见的一条招聘信息,现招聘社区服务主管18名,待遇4500元以上,外加提成和绩效,四险一金。我交了3600元投资款,投资人每年享受本区域内十分钟便民服务点的10-30%的利润分红。他所谓的服务亭是是绿色小车,服务点就是居民生活商品流动售货亭。我也没享受到十分钟便民服务点的15%的利润分红,2015年10月17日梁海玉给我开了1800元。我去朝阳市和双塔区劳动就业中心问过了,根本没有这个项目,从11月初就找不到梁海玉了,知道被骗了,所以就来报警了。6、被害人韩某雅的陈述,我和王某霞是朋友关系,通过王某霞认识的梁海玉,我交给梁海玉3600元建个服务点,这个服务点也就是一个小车,投资人每年享受本区域服务点的15%的利润分红。我负责市场招聘租车的和售货员,但没有招上来。梁海玉也没给我工资,我投资的也拿不回来了。7、被害人白某红的陈述,我在百姓网上看到一则便民服务中心招聘人员信息,是劳动局就业牵头的,工资待遇挺高,9月14日我在新华路二段胡同里的一个商店将3600元投资款交给梁海玉,这个商店是一个姓田的女的开的,交钱时姓田的那个女的在场了。后来姓田的女的被抓了,我才知道我被骗了。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通过一个姓贾的朋友认识的梁海玉,我交纳了1200元便民小车的押金,后来我告诉梁海玉我不想干了,让他将钱退给我,他始终让我等,后来我发现自己被骗了。9、被害人孟某飞的陈述,我在网络上看到一条招聘信息,然后联系梁海玉,他要求做五台社区服务亭,让我交纳4500元的押金,服务亭做好后将押金退给我,我交了两台的押金共1800元,后来就来联系不上梁海玉我就来报案了。10、证人薛某某的陈述,我是社区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科员,我们负责社区平台的建设,我们办公室没有今日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11、证人张某的陈述,我是社区平台建设管理办公室科长,我们没有今日便民服务中心的项目。如果正常招工是不可以收取工人的押金和保证金的,在劳动法上有明文规定,不允许收取工人任何证件、押金、抵押物等。12、证人田某的陈述,梁海玉想用我的商店做一个便民服务点,让我配合他把商店的商业执照更改为朝阳市双塔区今日便民服务中心,货源他负责提供,我同意了。后来我把营业执照的名字改回来了,他收过别人签合同时交纳的钱,每人收了3600元。此外还有证据材料、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白某红的陈述与其他被害人陈述所述被骗情形一致,故被告人梁海玉有关未骗取白某红3600元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梁海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海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海玉骗取的款项依法追缴后返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敖瑞学人民陪审员  苏 欣人民陪审员  乔雅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