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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关生鹏与岳大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生鹏,岳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关生鹏,男,汉族,农民,1967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岳大红,男,汉族,农民,1978年8月11日生。执行标的:1008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生鹏与被执行人岳大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岳大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70元,余款至今未给付。2016年6月26日,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岳大红于2019年1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全部给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4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