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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刑更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任灿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1084号罪犯任灿辉,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医院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灿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任灿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任灿辉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任灿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任灿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灿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