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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蔡俊强与杨月、陶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强,杨月,陶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093号之一原告蔡俊强。委托代理人柳矿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月。被告陶淑香,系被告杨月的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洛阳市涧西周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强诉被告杨月、陶淑香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俊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