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蔡俊强与杨月、陶淑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强,杨月,陶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093号之一原告蔡俊强。委托代理人柳矿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月。被告陶淑香,系被告杨月的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洛阳市涧西周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俊强诉被告杨月、陶淑香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俊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俊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俊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