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执恢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庆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81执恢309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唐庆丰,男,生于1955年7月,汉族,江油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02)江法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庆丰的银行存款309235元(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其等额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3650元,案件执行费4593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