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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154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1#、2#、3#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琪琪,女,1989年1月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谭萍,女,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芳梅审 判 员  吴菁菁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