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1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董小容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容,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938号原告董小容,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57号四楼401-402号(中行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4279633A。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果,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汤海洋,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董小容与重庆市垫江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容依法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董小容负担。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