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大成与高振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成,高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华昌街3委21组被执行人高振山,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繁荣街3委**组。刘大成与高振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振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大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振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大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振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大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