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340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建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楼11幢403室。法定代表人侯宏庆,总经理。被告杨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民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