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森林与邰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森林,邰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4民初324号原告张森林,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邰文杰,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张森林诉被告邰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长流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森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邰文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森林诉称,其与被告邰文杰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8日,被告邰文杰称因信用卡透支急需钱归还,向其借款10000元整。被告邰文杰立下借条,言明于2015年8月28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张森林多次催收,被告邰文杰分两次共计归还本金1900元,余款8100元至今未还。原告张森林多次电话催收,但被告张森林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因此,原告张森林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邰文杰立即归还本金8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邰文杰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被告邰文杰向原告张森林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8月28日前还清。被告邰文杰就此向原告张森林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在借款到期后分两次向原告张森林归还了借款1900元,余款81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森林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原件,原告张森林关于案情事实的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森林向被告邰文杰提供了借款,而被告邰文杰就此出具了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邰文杰未按期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邰文杰向原告张森林借款10000元,扣除已归还的1900元,余款8100元亦应当偿还,对于原告张森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邰文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邰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森林借款人民币8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森林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邰文杰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员 黄长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卫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