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根亮与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根亮,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厚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杨根亮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根亮于2016年1月1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065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豫14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杨根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根亮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杨根亮于2010年1月进入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和河南中信安置房地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的“商丘市信艺苑-商住楼”项目部任厨师。到项目部工作前,公司领导与其商定按月3000元支付工资。公司没有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欠发原告部分工资。2010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自从被告进入了新股东后,工资按月发放,并支付了以前拖欠的一个月的工资。新股东加入后原告的工资提升为3150元每月。2014年9月到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仍欠原告部分工资。原告杨根亮于2014年11月初离开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原告向商丘市劳动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因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欠工资及其它权利受损的仲裁,商丘市劳动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根亮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认为,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行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权利,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经过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机构将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过审查确已超过申请仲裁期限,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杨根亮自2014年11月初已经不在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工作,其知道戓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于2016年1月8曰向商丘市劳动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因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欠工资及其它权利受损的仲裁,商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亊争议调解仲裁法》笫二十七、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杨根亮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共10元,由原告杨根亮承担。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不间断地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于2010年1月经被上诉人招聘到该公司担任厨师工作,约定月薪1500元,与所有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份,项目部人员基本到岗,上诉人一人担任过三个保安的工作,工资提高到月薪3150元,由于当时项目属于开发初期,资金紧张,被上诉人一直拖欠上诉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70650元。上诉人一直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力,从来没间断过,截止目前,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及社会保险金,应依法给付。被上诉人应给上诉人算帐而没算,又无故不让上诉人上班,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上诉人交纳保险金,还拖欠工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有:12年的元旦值班表、就餐统计表、考勤表,证明上诉人是京九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三份表真实性有异议,但从时间看是2011年,不能证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根亮于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初在被上诉人商丘市京九别墅度假村有限公司处工作。杨根亮于2016年1月8日向商丘市劳动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杨根亮知道戓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于2016年1月8曰向商丘市劳动人亊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以杨根亮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根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