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述觉与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觉,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述觉,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述觉与被执行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