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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雪敏与钟文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敏,钟文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37号原告郭雪敏,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周定元,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文狄,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雪敏与被告钟文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9,800元(利息从2014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止,之后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二、被告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三、被告借款的数额:人民币110,000元。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2014年5月15日原告在银行提取现金110,000元,并于原告家中将现金交付被告。五、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没有。六、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4年5月15日,被告钟文狄作为借款人,向原告郭雪敏出具一张《借条》,称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七、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八、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月息2%。九、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及利息数额:本金未偿还,利息归还至2014年9月15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取款记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应当就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条》、银行取款记录形式合法,内容清晰表明被告钟文狄向原告郭雪敏借款110,000元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被告钟文狄应予以返还。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的标准计算利息,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文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郭雪敏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96元,由被告钟文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冬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明(兼)书 记 员 彭    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