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柳甜与何北海、苏莉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柳甜,何北海,苏莉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869号原告:李柳甜,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7325。被告:何北海,男,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930。被告:苏莉卿,女,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049。原告李柳甜诉被告何北海、苏莉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7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李柳甜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7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李柳甜共有的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新安里3号602室房屋的产权。二、冻结被告何北海、苏莉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84168.37元或等额的股权、有价证劵,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强英审 判 员 许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