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峰与刘明杰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刘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明杰,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刘明杰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杰已涉及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刘明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