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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峰与刘明杰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刘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明杰,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刘明杰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杰已涉及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刘明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叙强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