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周建福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511号原告周建福,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08号鸿运大厦1501A。负责人颜永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福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福撤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周建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