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权清、陈美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权清,陈美凤,梁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地瑞安市。负责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张小蔚,系申请××人职员。被执行人徐权清。被执行人陈美凤。被执行人梁玲妹。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权清、陈美凤、梁玲妹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权清、陈美凤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期内利息1555.57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0008%自2015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0012%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减已还的0.01元);被执行人梁玲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美凤、梁玲妹在瑞安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徐权清名下有位于瑞安市瑞祥新区仁和嘉园7幢1单元9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瑞房预字第××号),已在(2016)浙0381执2934号案中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出入境记录。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101555.57元及利息、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9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