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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陶传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传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传东,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5年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传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陶传东在其租住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亿兴小区16号楼7单元202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经侦查,被告人陶传东于2016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吸毒工具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测报告,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传东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陶传东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传东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传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陶传东在其租住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亿兴小区16号楼7单元202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冰毒。经侦查,被告人陶传东于2016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6年1月10日下午17时,杨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之后立即出警,于18时30分左右,在呼兰区亿兴小区16号楼7单元202室内将陶传东口头传唤至呼兰公安分局办案大厅接受询问。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陶传东,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亿兴小区16号楼7单元202室。2015年1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1月15日刑满释放。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5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送快递认识的陶传东。我总共吸过五次,第一次买完毒品后我自己在家吸食的,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我和陶传东、张某乙三个人一起在陶传东家吸食的,第四次我在陶传东家吸的,第五次我和张某乙二个人在陶传东家吸食的。张某乙是通过陶传东认识的。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和陶传东、张某甲三个人一起在陶传东家吸食七八次,我和陶传东两人一起在陶传东家吸了十多次。我是通过陶传东认识的张某甲,张某甲和陶传东交易毒品有七八次左右。陶传东还卖给过郭俊成和一个小名叫明明的人毒品。我还和陶传东、陶传东的女朋友徐珊珊一起吸食过毒品,陶传东还和裴俊以及其他人一起吸过冰毒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我对象张某甲从他朋友陶传东那儿买过两次冰毒,每次都是100元,陶传东、张某乙、张某甲他们三个在陶传东家一起吸食毒品时,我也在场了,不过我没有吸,他们经常吸毒,我在场就四、五次。6、吸毒、尿液检测报告:陶传东、张某乙、张某甲血液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7、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意见书:陶传东、张某乙被认定为吸毒成瘾。8、吸毒工具扣押清单及照片:从陶传东处扣押白色冰壶一个。9、行政处罚决定书:陶传东、张某乙、张某甲于2016年1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工作说明:在陶传东那里买过毒品的郭俊成去向不明,叫明明的男子无法查找。陶传东租住的房主无法确定。11、被告人陶传东的供述和辩解:我就容留张某甲和张某乙在我家吸毒了,张某甲在我家吸过3次冰毒,张某乙在我家吸过两次冰毒,房子是我租的。被告人陶传东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传东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传东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因素,可酌情对陶传东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传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石伟华审判员  郝振生审判员  侯志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 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