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永清与王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清,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韩永清,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王鑫,地址呼和浩特市。韩永清与王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新民五初字第005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鑫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永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鑫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永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永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