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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钟小敏与深圳市吉瑞光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敏,深圳市吉瑞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807号原告钟小敏。被告深圳市吉瑞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衡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武添,广东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小敏与被告深圳市吉瑞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吉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5年7月6日。二、工作岗位:厂长。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四、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6年3月7日。五、仲裁结果:以钟小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吉瑞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六、钟小敏的诉讼请求:要求吉瑞公司1、补交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社保;2、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工资55000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8500元。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吉瑞公司应当向钟小敏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钟小敏诉请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计算至2016年2月,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吉瑞公司提供的钟小敏认可的工资表,计得吉瑞公司应当向钟小敏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0.89元(4846元÷31天×26天+7555.5元+8173元+7480元+7870元+8058元+1860元)。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年3月7日,吉瑞公司向钟小敏发出辞退通知书,因“2016年3月5日晚班不能正常生产,作为厂长并未及时处理及告知(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及义务),导致晚班未生产出成品,严重影响到交期,此属严重失职”,故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可知,吉瑞公司生产员工分为夜班和白班,每班生产的每道工序的员工为1人。2016年3月5日晚,吉瑞公司两名夜班员工被刑事拘留未能正常上班,导致该班次生产未能正常进行。吉瑞公司主张钟小敏作为厂长,未能及时将该情形汇报(吉瑞公司于2016年3月6日下午接到被刑事拘留员工家人求助电话后才得知此事),未能调派其他班次员工上班致使生产线停止生产,造成生产停顿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等重大损失。钟小敏不予认可,主张2名员工当时打电话无法联系,至当日晚23时左右才得知被刑事拘留;庭审中先主张没有其他可以调动的人员,之后称就算有员工,也是新员工,白班已经上班12小时,不可能再调动到夜班继续工作,考虑到员工健康问题,故没有调动其他员工前往晚班工作。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吉瑞公司上述关于2016年3月5日晚钟小敏对两名员工缺勤情况下,未能调动其他班次同工序员工上班,实际造成了当晚生产未能正常进行的后果。钟小敏作为厂长,负有对吉瑞公司生产进行管理的职责,有义务在出现上述突发情况时及时对生产人员安排作出合理调整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其在当晚得知两名员工无法到岗、必将导致当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既未安排其他同工序员工到岗上班,也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实际造成当晚未能正常生产的后果,故吉瑞公司主张其系严重失职,有事实依据。钟小敏主张考虑到员工健康问题而未能进行人员调配,本院认为即便如此,钟小敏也应当将突发情况以及自己关于员工健康问题的考量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双方协商作出安排,故其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吉瑞公司因钟小敏上述查明的失职行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钟小敏主张系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补交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裁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吉瑞光电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小敏支付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5060.89元;二、驳回原告钟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简少琼(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