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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元其与窦长催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元其,窦长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魏元其,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窦长催,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窦长催的银行存款6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