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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行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静诉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陈仕珍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静,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陈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4行初2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姜静。委托代理人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叙,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晓,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曾薇薇,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陈仕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静诉被告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陈士珍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静承担。审 判 长  郭 鸣审 判 员  严 婷人民陪审员  赵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