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希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希跃,陆旭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宏,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希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旭燕。上诉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希跃、陆旭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6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