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523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雅荣与李春江、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雅荣,李春江,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雅荣,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李春江,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宝清县。被执行人李爽,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宝清县。胡雅荣与李春江、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雅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李春江、李爽的存款5541元,扣除50元执行费余款5491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