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9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9222号原告吴某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张某,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