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民委员会与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请求按协议履行和立即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纠纷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民委员会,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3行初51号原告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法定代表人张成国,主任。被告朝阳市国土资源局龙城分局,住所地朝阳市黄河路五段1号。法定代表人洪振洋,局长。被告阎王鼻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四段。法定代表人李学民,局长。原告龙城区大平房镇香磨村民委员会请求按协议履行和立即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利息一案,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对原告与土地管理部门因征收土地协议履行问题而引发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龙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审判长 宁 小 泉审判员 李傲霜审判员金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