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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姜洪燕与陈天贵、连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燕,陈天贵,连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姜洪燕,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陈天贵,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连秀枝,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洪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贵、连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02执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并移送司法评估,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姜洪燕与陈天贵、连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审判员 刘海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