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清文与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信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清文,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信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周清文,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信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信是,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清文与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陈信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益阳罗马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益阳市朝阳区朝阳办事处海棠社区的部分房地产。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本院已依法移送执行。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益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