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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东营元迪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富迪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王影、徐莉莉、徐胜华、郭连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元迪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富迪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王影,徐莉莉,徐胜华,郭连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元迪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法定代表人王庆江,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富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王影,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郭连孟,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莉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富迪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徐莉莉,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原住利津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徐胜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利津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连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元迪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富迪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星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翔宇服装有限公司、王影、徐莉莉、徐胜华、郭连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846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