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水国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国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902号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号海晨大厦112、114-117。法定代表人:朱世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水国飞。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国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水国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水国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东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