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03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谢善键与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善键,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闽03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谢善键,男,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刘庆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莆城劳仲案(2015)109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郑清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莆城劳仲案(2015)1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