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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76年07月0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8300元。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8300元。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私下达成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