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林,王秀林与被执行人董志,董志,孙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林,农民。被执行人董志,农民,被执行人孙文勇,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林与被执行人董志,孙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年2月3日作出()景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